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 111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8次,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
職稱 |
姓名 |
實際列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率(%) |
備註 |
獨立董事 |
趙培宏 |
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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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孫德至 |
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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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霍玲玲 |
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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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董事會期別(日期) |
議案內容 |
審計委員會 決議結果 |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111/02/18) |
1.出具民國一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2.承認民國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3.民國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4.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111/03/23) |
1.民國一一一年度會計師財稅務簽證委任案。 2.民國一一一年至一一三年度會計師財稅務簽證報酬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111/05/05) |
1.承認一一一年第一季財務報告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111/06/09) |
1.109年度買回之庫藏股轉讓予非經理人之員工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111/07/20) |
1.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轉讓予員工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十次董事會(111/07/28) |
1.承認一一一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111/11/20) |
1. 承認一一○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案。 |
全體審計委員無異議通過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薪資報酬委員會
-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條件
身分別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
召集人 |
趙培宏 |
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及休士頓大學法學碩士,具有五年以上法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法學法律事務所律師。 |
(1)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非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非與本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非與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非與本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非為本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10)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未有公司法第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12)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
1 |
委員 |
孫德至 |
畢業於台灣大學法律學碩士及美國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具有五年以上法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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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霍玲玲 |
畢業於中原大會計系,具有五年以上商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信群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
0 |
- 111年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6次,委員出席情形
職稱 |
姓名 |
實際列席次數 |
實際出(列)席率(%) |
備註 |
召集人 |
趙培宏 |
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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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孫德至 |
6 |
100.00 |
|
委員 |
霍玲玲 |
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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